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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磅厂家浅谈“山寨”测速仪事件给电子秤监管的几点启示

时间:2017-04-13 03:12:54   点击数:

地磅厂家浅谈山寨测速仪事件给电子秤监管的几点启示

本文以山寨测速仪事件为例阐述了电子秤领域内存在的雷同问题,并提出了几点看法,以此呼吁规范电子秤的行政监管和强制检定工作

引言

近日,澎湃新闻以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称有检定证书责任不在己为题报道了某市市民徐某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提交和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 2013 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是山寨的,一时间舆论哗然1  4 日,该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承认,他们使用了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雷达测速仪,但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该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证书,“‘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1  5 日,该省计量院相关人士称,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厂家是否山寨,他们没有核验义务,而这样一台设备能否用来执法,由交警他们自己控制院方人士称,该市交警部门每年有四五台该款雷达测速仪通过了检定该市质监局的答复则显示,该雷达测速仪没有按有关规定备案这一轰动全国的山寨测速仪事件给我们的计量行业敲响警钟,联想到目前混乱的电子秤市场,具有相似情况与执业风险,下面简要述之,希望引起各部门的重视

 

市场上仍然充斥着非法电子秤

 

由于非法电子秤成本低,价格实惠深受消费者青睐,尤其是农贸市场,更是成为非法电子秤泛滥的重灾区,除了部分无计量制造许可证的电子秤外,更多的则是铭牌上标注着 A 公司,而秤体上标注着 B 公司,根据铭牌上查验许可证号往往查不到,有些虽然查到了,但根据许可证号查询根本没有该秤的型式批准号,比如查询某台电子秤铭牌上标注的厂名和许可证号,得到型式批准证书中的型号为“ACS- 30e=10g”,然而实际该电子秤 e=5g,这算是无型式批准证书的秤,亦或是非法改装秤?还有很多连电子秤的铭牌和铅封位都没有这些秤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检定的难度,就像山寨测速仪一样,到底该不该检定,成了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检都增添了履职风险国家质检总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 (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而现实中,很多检定员往往不看铭牌是否有无是否正确就直接开始检定,这是不符合法治计量管理要求的,无铭牌就不清楚是哪个企业生产的,不知道是否有制造许可证,根据 JJG 539- 1997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第五条规定:只有当秤通过了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并取得了计量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首次检定因此,一旦检定并且出具了报告就完全违法了,把不合法的电子秤人为的合法化,类似进行了漂白进入了市场流通,这是最不应该的,应予以重视

 

电子台秤拼装产品泛滥

 

目前市场很多电子台秤都是在原有的机械台秤改装而来,把机械台秤秤体人为加上一个称重显示器,就组装成了一台新的电子台秤,这些台秤没有铭牌,没有参数,更别提有制造许可,顶多用称重显示器的铭牌和参数代替了整台秤,这毫无疑问是一台无证生产的电子秤,根本找不到谁生产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其实,说这样的产品是山寨货,还是高看了它因为,通常所说的山寨产品,虽然往往从外型到所使用的技术等等大都是在模仿其他厂家,生产这些山寨产品的厂家却是确定无疑的,不存在找不到生产厂家的问题而如果一款产品连具体的生产厂家都找不到,连最基本的制造许可证都没有,那它恐怕连山寨都算不上,而是地地道道的假冒伪劣产品

 

电子秤行业大有劣币驱逐良币之态

 

由于电子秤大都用于基层一线普通经营户,如农贸市场摊贩等,这些经营户往往考虑价格因素较多,因此往往会选择一些价格低廉的电子秤很多电子秤生产厂商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分一杯羹,就纷纷打价格战,制造厂为了谋取利益纷纷而控制生产成本,其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使用劣质的传感器,偷工减料生产价格低廉的劣质产品,使得一些大品牌质量好的电子秤没有竞争优势而被迫放弃生产,最典型就是农贸市场上很难看到的电子计价秤,一般只有在大型超市才得一见,究其原因就是质量好的秤成本高,但市场不买账,被劣质秤赶出了市场不但如此,很多基层检定机构对这类劣质秤的大量出现习以为常了,部分人认为只要称量测试合格了其他的检定项目可以暂时不在考虑范围内,导致很多劣质秤组装秤都通过了检定更有甚者,一些基层计量行政部门不但不严格查处这些行为,而以法不责众等说辞推卸责任,有些甚至说只要分量准确,其他无铭牌e 不等于 d 等都可以放一放,这样就更加使得劣质电子秤在市场上站稳了脚跟,从而出现了现在劣币驱逐良币之态山寨测速仪就是一个很好的写照和缩影,应该引起重视,否则迟早电子秤会成为下一个山寨测速仪事件

 

检定机构盲目开展强制检定

 

很多检定员检定电子秤时往往只注重称量测试,而忽略了检定外的其他内容比如,检定一台电子秤首先应该考虑是否符合法制要求,无证生产以及无铭牌的电子秤都不应该开展检定,若开展检定的话也应判为不合格,就像山寨测速仪案例中检定机构没有仔细核验该器具是否来自正规渠道,即是否具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而该省计量院相关人士称,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厂家是否山寨,他们没有核验义务,这种说辞值得我们深究深究的内容之一是:检定计量器具首先要对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正如 JJG 539- 1997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5.1.1 规定了法制计量管理标志的要求,应检查制造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深究的内容之二是:作为检定员在检查法制计量管理标志的时候是否只检查该标记的有无即可,是不是要查验法制计量管理标志中罗列的内容的真实性,比如检查是否乱标注,虚假标注等,甚至是更加进一步查验该器具有无型式批准证书,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话题诚如山寨测速仪事件中计量院负责人所述,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这样的观念在很多技术机构中都普遍存在,不管是否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分青红皂白拿来便检,有的甚至还对强制计量器具开具校准证书,实属不该

计量行政部门应该树立正确的履职观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 (市)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就是说对国家强制计量检定前必须先到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然后由行政监管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然而,目前的情况恰恰相反,很多计量器具都是先送至法定检定机构开展检定后,行政监管部门直接从检定部门要台账数据充当了备案,甚至不备案不过问,这在程序上就错了那么正确的方式如何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进行依法审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并不是使用单位或个人一经提出申请即可获得的,而必须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这是形式审查方面二是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步骤对计量器具性能进行评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检定合格证,加盖合格印或粘贴合格证;不合格的发出检定结果通知书,这是实质审查方面然而,我们目前的检定方式只注重实质审查方面而忽视了形式审查方面,因此才有了山寨测速仪这样荒唐的笑话,其本质还是行政监管缺位造成的

应正确认识强制检定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授予当事人某种权利或资格,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它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就是赋予了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计量器具这样一种权利或资格,准予其从事使用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样一种行为这种权利或资格的获取是通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许可后获得的,未许可的不能使用既然强制检定是行政许可项目,那么我们的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方式方法来办,目前而言大部分行政许可项目都统一进驻联合办证中心受理,因此像电子秤这类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工作的正确做法是:

(一) 使用单位或个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专门窗口申请强制检定;

(二) 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交计量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三) 计量行政部门做形式审查如符合法定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

(四) 计量行政部门对符合强制检定要求的器具进行备案并指定相应法定机构进行检定;

(五) 受委托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即对计量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出具检定结果,并报告计量行政部门;

(六) 行政服务中心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领取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并缴纳相应费用